通知公告: 东莞市横沥镇保安员巡逻发现被抢车辆
新闻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服务指南

保安员与企业签合同时,要注意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与真实的入职时间是否一致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0日 浏览次数: 2478

陶某系东莞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地来粤务工人员,2008年8月26日,陶某在上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被送往东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16日出院。出院后,为了申请工伤认定,陶某于2008年11月1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公司2008年8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等。

陶某声称,2008年8月17日至公司处担任营业部经理一职,公司自2008年9月1日才开始为其缴纳综合保险。公司辩称,陶某与公司之间于200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也为陶某缴纳了2008年9月至12月期间的东莞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之前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与公司之间于2008年8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说法:

关于劳动者入职时间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入职时间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为准,对此用人单位只需要举证劳动合同就可以认定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不能够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日期为准。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只能说明该份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并不能说明这个起始时间就是劳动者的实际入职时间。劳动者入职时间的认定,需要结合相关证据进行认定,能够认定的,可以直接作出认定。如果劳资双方均无法举证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的,那么入职时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者的陈述为准,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通常现实情况是,由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操作流程上的繁琐或用人单位的故意拖延,可能在劳动者入职报到后,很长一段时间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用工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再加上人力资源管理的特殊性,大量的管理资料均由用人单位掌握和控制,劳动者入职报到时,除了各种合同、协议外,很难获得其他材料。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由此可见,职工名册是用工关系实际形成后企业必须建立的重要的文件,是用工起始时间的重要证据。虽然职工名册及招工备案手续等材料及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和控制,但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的,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保安员与企业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保安员在入职或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格外注意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否与真实的入职时间一致。

(友情提示:本站有些文章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我们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速告知我们小编,我们编辑人员将立即删除;小编电话:13662500290(微信同号)QQ:2091435259;邮箱:2091435259@qq.com;)

相关阅读:
因工负伤,有权享受工伤待遇2015年3月20日
工作时间斗殴伤亡,公司将不承担工伤赔偿2015年3月20日
酒后载友遭遇事故,被告上法庭2015年3月20日
对别人发送骚扰性短信可能会遭到法律的严惩2015年3月20日
如何爱上保安工作,并全力以赴2015年3月20日
在名胜古迹上刻字构成犯罪吗?2015年3月18日
新闻中心
最新公告
公司新闻
行业动态
一线保安
保安论坛
保安说法
保安访谈
服务指南
安防知识
站内搜索
服务指南
因工负伤,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工作时间斗殴伤亡,公司将不承担工伤赔偿
酒后载友遭遇事故,被告上法庭
对别人发送骚扰性短信可能会遭到法律的严惩
保安员与企业签合同时,要注意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与真实的入职时间是否一致
如何爱上保安工作,并全力以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