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义务
消防安全,应当是全社会每一个成员的责任。2009年修订后的《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消防责任的同时,确立了消防安全社会化的基本原则。事实上,能否 预防火灾,起决定作用不是政府,也不是公安消防部门,而是社会中的各个主体。因此,修订后的“消防法》也规定了公民的消防安全责任,公民有责任做好自己身 边的消防安全工作。今年7月,中宣部、公安部等8部门联合颁布《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旨在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各部门齐抓共管,长期、广泛、因地 制宜地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激发公民关注消防安全、学习消防知识、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哳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根据《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 作的义务”。保安,作为各个公共场所和基层社区安全的保卫者、秩序管理者,当然有消防安全的责任。以小区为例,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了物业的消防安全义 务,那就意味着保安有保证小区消防安全的义务。如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物业合同中的义务,将承担相应责任。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 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 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因此,保安应保证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保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如发现可能影响紧急情况下灭火救援的,都有义务 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分。
此外,《诮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 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因此,保安有 及时报警的义务;发生火灾时,保安应承担起立即组织扑救和引导疏散的义务。
消防安全必须依靠社会的力量,在全社会成员的关心、重视、支持和参与下才能搞好。群众参与是实现消防安全的基础,是《消防法》确立消防工作社会化原 则的重要内容。真正的实现消防安全,就要在火灾频发场所,如娱乐场所、医院学校、宾馆酒店、市场超市、居民区等场所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同时加强这些场所保 安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因此,各基层单位、社区与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基层组织有义务组织保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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