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负伤,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江苏省某法院审结一起物业公司保安员状告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物业公司赔偿受伤保安员8万元。
2004年11月,江苏省某物业公司招收赵某在小区从事保安工作。2005年2月27日下午4时许,赵某在小区大门口值班时,发现有一辆拖拉机欲驶入小区,遂上前拦阻。交涉过程中,赵某左袖不慎缠入拖拉机转动的皮带里,导致左桡骨开放性骨折、左肘关节内骨折、左尺骨基突骨折。2005年8月,赵某经其所在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同年9月,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的,应为工伤。而物业公司认为赵某是自残,不构成工伤,不同意给赵某落实工伤保险待遇。2006年11月,赵某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公司需向赵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等合计10余万元。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该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给予被告赵某工伤待遇。法院受理后,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赵某为小区物业聘请的保安员,其受伤也是因为履行职责所致,因此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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